九二八與教師自覺運動
文/黃武雄 2009.1218
三
把中小學教師當成受雇者,必須和受雇於企業之工人有所區隔。教師的實質雇主是公眾,公眾不曾剝削教師勞動力,以賺取剩餘價值。即使與國營事業的受雇者相比較,教師仍擁有較大自主權,國營事業內部由上而下,有科層組織,層層節制,員工不像今日教師在學校有那麼大的自主空間。又國營事業有業績作為績效指標,但教師的教學績效卻不易評估。
換句話說,私人企業或國營事業對於受雇者可做有效的掌控與監督,但代表公眾的政府,對教師教學工作所能做的,只是形式上的要求。政府與公眾,並未從教師身上賺取利潤。
另外再類比教師於勞工之時,必須注意企業生產的是物品,教師施教的對象則是人。物品可以透過品質管制來篩選,但每一個學生都是社會主體,須更加愛護與尊重。教師勞動的性質,相較於其他形式的勞動,截然不同:一、當教師對雇主抗爭,擴張本身權益時,損失的不是老闆的荷包,而是公眾利益。二、教師的教學績效,不受嚴格監督,也不應做量化的評估。三、教師的勞動對象是人。
由於這幾層本質上的差異,在將教師定位為勞動者,可組工會,並擁有勞動三權:「團結、協商、爭議」之時,教師應體諒社會的寬容。也因為這幾層本質上的差異,教育仍然是良心事業.。
教師的工作,仍然是志業,而不是只在出賣勞力。教學處處充滿創造,創造性的工作需要廣闊的自由、發自內心的喜愛與忘情的投入,這些都不是計算工作時間、計較工作報酬換取得來的。以今日教師的優厚待遇,生活上綽綽有餘。教師工作真正的報酬,還是看著孩子學到好的東西,看著孩子快樂的長大。所以說,教育仍然是良心的事業。
九二八教師上街頭「與社會對話」的大遊行,如果能在取得勞動三權之後,轉化為教師的自覺運動,讓教師重新檢視自身在教改與社會的位置,其影響必深長而久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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