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彭明輝
教育部補助對社區大學的可能影響教育部在九十年五月三十日公布了「教育部補助社區大學及其相關團體要點」,並於九十年度開始經由評審程序和撥補助給 各承辦社區大學的團體。九十一年度將分成上下半年度兩期,進行補助款的申請與審查。這個措施,無疑將對社區大學的發展產生一些不可忽視的影響。
九十一年度上半期的審查程序是:(1)先由各社區大學提出申請,(2)次由各地縣市政府建議補助額度並註明縣市政府補助(或委辦)款額,(3)再由社教司 進行初審,根據各校申請書提請補助項目與教育部補助要點之間的相關性,並參酌各校辦學績效,建議補助經費,(4)最後在決審會議上,先由各縣市主管單位報 告轄治區內各社區大學過去的評鑑結果與辦學績效,再由學界評審委員根據以上資訊進行綜合評量,敲定補助款額。教育部補助款秉持「相對補助原則」,其核撥款 額不得超過總執行經費的百分之五十,且實際上往往明顯低於總執行經費的百分之五十。此外,社教司補助款不在於替代地方政府經費,在審查過程中也充分尊重地 方政府的評鑑與建議,因此,未來社區大學的庚繼與永續,主要因素將還是由地方政府主導。但是,我們不能因此漠視教育部補助款的隱性評鑑功能。首先,教育部 補助要點已經設法在政策上區隔社區大學與傳統才藝班及休閒課程的角色與定位,且將進一步由社教司主辦講習會,協助地方政府承辦人員釐清社區大學的角色與功 能。這將有助於釐清地方政府主辦機關與承辦人員過去對社區大學的一些誤解或混淆。
其次,假如教育部補助款的審查過程能夠有效區分各地社區大學的相對辦學績效,績優的社區大學可以藉此提升其社會公信力,並有助於牽制利益團體對績優社區大 學的排擠或瓜代作用,也有助於績優社區大學在地方政府政權轉移過程中較穩定地持續辦學。反之,假如教育部補助款的審查過程中不幸受到部分地分政府(或承辦 人員)的過份誤導,則補助款的政策反而會成為地方政府(或承辦人員)強化特定利益勾結的工具。從這個觀點看,教育部補助款的功能是否能夠「興利」多於「積 弊」,端看評審過程是否夠審慎而定。過去三年多以來,社區大學基本上是一個社會改革的實驗性行動。雖然社區大學草創初期所秉持的理念在社會上已普遍獲得認 同與公信力,但是在過去極其蓬勃的發展過程中,社區大學在量的增加上不可諱言地明顯高於質的提升。不同的社區大學間,辦學的認真程度與社會改革的誠意有著 極大的差異。但是要每年都認真深入去分辨每一所社區大學的辦學績效,或者補助款的執行成效,確實超出社教司既有人力所能負擔。不過,鑑於社教司作為業務主 管機關的職責,我們還是在此建議社教司積極考慮兩個措施:(1)每年或定期舉辦績優社區大學遴選,先由全國各縣市各推薦二至三所社區大學,經由書面資料進 行初選,在全國篩選出十至二十所社區大學,再以赴校訪談的方式進行複審,並據以遴選出五至十所優良社區大學。(2)仿照現行大學評鑑,由教育部編列經費, 委託具有公信力的民間團體與學術界,共同組成社區大學評審團,定期赴各地評鑑各地社區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