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彭明輝
教育部范次長在員林的社區大學研討會結幕式上宣布教育部將組成專門委員會,研擬社區大學法制化的相關問題。對於許多為社區大學共同奮鬥四年多來的伙 伴而言,這是一個憂喜參半的消息:法制化可能帶給社區大學長遠發展上較有力的定位,但也可能對社區大學的理念形成礙手礙腳的限制。假如我們因應不當,這個 契機與轉機甚至可能在社區大學內部形成發展路線之爭,最後導致社區大學的瓦解。因此,在與教育部協商的過程中,各地社區大學與全國促進會必須保持緊密聯 繫,積極尋求共識,並且隨時消解內部的歧見。我們面對「法制化」一詞時,首先必須在思考與想像上保留盡量活潑的空間。譬如,法制化雖然會牽涉到「政府對社 區大學具體作為的規範」,但是我們也必須想像到:法制化也可以是通過中央的立法、行政命令與補助辦法等工具,對地方政府形成一定的約束。
譬如,永和社大一直困於教室空間的不確定性,而台北縣社區大學則普遍面對承辦經費過低的窘境。假如可以在協商過程中爭取草擬「地方縣市政府委辦社區大學辦 法」,並在該辦法中明列「最低委辦經費標準」以及「地方政府應提供教學空間(及空間標準)」等規定,則有機會藉此對地方政府形成一定的規範。再者,各地社 區大學在地方選舉之後的「變天效應」裡受到相當的衝擊,甚至有「朝不保夕」的危機感。這是否有機會通過「社區大學委辦招標辦法」中規定審查標準、規範承辦 單位過去之經歷、以及擬定適合社區大學之委辦辦法來改善或解決?這也是值得積極思考的。
此外,是否有機會商請教育部成立基金會,定期對社區大學進行評鑑,研發教材與教法,甚至主辦或補助師資培育,這也是攸關社區大學長遠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 對法制化最大的憂慮,主要來自於:社區大學目前還處於實驗與草創階段,假如倉促地根據過去有限的經驗來總結出法制化的具體內容,會不會反而成為未來發展的 主要障礙?關於這方面的考慮,一方面我們可以盡量縮小法制化的範圍,先就較有把握的部分去進行協商,欠缺共識的部分則只先就理念加以釐清,而不納入與實踐 有關的「施行細則」、行政命令與辦法等。譬如說,在大家對學位授予還沒有共識之前,可以暫時先保留學位授予的可能性,但是先不要把它具體化為唯一的法制化 定位。在「學術課程列為必修」這個議題還沒有獲得較多共識之前,暫時先不予以具體法制化,而留給各校實驗各種可能解決方案的機會與空間。簡言之,法制化可 以盡量從我們有把握且有急迫性需要的議題先進行協商,沒把握或共識不足的議題盡量先緩議。這樣,法制化才比較有機會是對我們利多於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