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社區大學主任
第三屆社區大學全國研討會4/14/2001 去年,第二屆社區大學全國研討會上,各社區大學主任曾共同提出以下四點聲明:一、發展菁英型的傳統大學時,不應忽略平民大眾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政府必須 開始投注資源,為成年大眾建立高等教育的學習環境。二、我們推動社區大學的設立,是為了創造一個屬於平民大眾的高等教育場域,以解放知識、形成公民社會為 目標。三、我們必須儘速建立,以現代公民養成教育為主的社區大學體系;並依民間自主之精神,建立有關文憑、課程、師資、設校標準等相關規範之審議制度。 四、中央應儘速立法,使社區大學法治化,各縣市政府對社區大學應有更多的資源投入。時過一年,這四項聲明仍然是各社區大學努力的目標。這一年來,社區大學 已經快速增長至近三十所,從推動社區大學的階段看來,已由普及進入到深化的時期,社區大學也由實務中不斷累積辦學經驗與反思實踐的取向。
因此,我們再次發表聯合聲明,提出以下幾點的訴求:一、社區大學之辦理應秉持非營利之公義性格,推動社會之進步,致力於知識普及化與現代公民之養成。社區 大學必須能將個人的學習成長與社會整體發展做有機的聯結,同時前瞻社會發展需求、扶持弱勢,扮演引領社會進步改革的基礎力量。社區大學必須致力於知識解放 與學術普及化的努力,深化社會的反省能力;課程的內涵必須能回應新時代的發展課題,培育公民參與經營新社會的能力;進而結合政府與民間力量,積極參與社區 發展,為公民社會奠基。二、政府應重估全國教育經費總額,提高社會教育的經費比率。「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於89年通過後,秉持中央地方教育財政一體的 原則,即將計算全國教育經費總額,評估教育經費基本需求,擬定教育經費基準。歷年來,終身教育雖為政府施政目標,但經費之比例總是偏低,不符合當前教育的 思潮與實務作法。社區大學作為社會教育與高等教育接軌的創新性機制,成效顯著,各社教工作的展開也是當務之急,因此,政府部門有必要調整社教的預算規模, 投入適當的經費資源,以健全台灣終身教育的多元體系,創新成人教育的改革面向與社會公義精神。三、為了社區大學的健全發展,社區大學主辦與承辦單位為勞務 關係的招標方式應予廢除。
由於勞務關係契約行為僵化的解釋與行使,使許多社區大學的主辦單位(地方政府)與承辦單位的契約關係,完全依據營利性的勞務關係來訂定,削足適履,對社區 大學的健全發展與秉持的理念,有非常不利的影響,政府應廢除目前的招標方式,而與社區大學的承辦單位,共同商議有效的契約關係與運作方式,共創社大的永續 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