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實踐強化社大發展條例的影響力】
楊志彬│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
甫於五月在立法院三讀通過的社區大學發展條例是社大20年的第一份禮物,一些朋友問我,社大發展條例的重點是什麼?特別是年輕的社大工作者最關心,社大專法沒有罰則,沒有挹注明顯的資源,社大專法對於社大的現實困境有什麼幫助?
我覺得社大專法藏了四個積極因子,有機會撐大下一波的社大辦學空間。
首先,社大發展條例幫野放在終身學習領域邊緣20年的社區大學起了正名作用,在條例第一條與第三條,解釋社區大學的定位除了提升公民素養、培育地方人才之外,還包含推動地方治理、地方創生與地方知識學的發展。以上的定義揚棄了過往終身學習法關於「學習」的偏狹認知,回應了社區大學過去20年的工作成果,承認社區大學在地方永續發展實質課題中的角色功能。
其次,發展條例第七條以及附帶決議文均強化了縣市主管機關在社大校舍辦學環境校舍空間的責任。社大專法三讀通過之後,我同時收到兩個消息。一個是基隆市長林右昌將仁愛國小五間教室重新裝潢劃歸社大使用,社大同仁將走廊佈置為學員的成果展示藝廊,整個空間成了社大專區,令全國社大欽羨。另一個是新營社大因為與農會的場地租約到期,苦於尋找替代教室,奔走四個月仍然求助無門,主管首長甚至施加壓力給社大,如果不能在其期限內找到校舍,便依契約規定解約。
一北一南兩個縣市的冷暖表現就是社大發展條例通過之後所要面對的真實世界。新營社大目前的困境恰好可以作為社大發展條例的試金石。社大專法如何產生影響力?答案得在戰鬥中回答。
三,條例第四條、第七條明示,社大的設置區位劃分要確保學習的近用性,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獎勵及補助社區大學,營造偏遠地區在地學習環境,增加學習機會。社大補助公式實施多年之後,我發現補助經費分配無助於彌補社大的城鄉差距。大部分資源仍然集中於都會區。未來應在第四條與第七條的精神下,重新檢討中央的補助公式,特別加強農村社大分校、幅員廣大的鄉村縣市的社大權數,支持農村社大健全發展。
四、條例第十三條,要求地方政府應設置社大審議會審議社大的發展與評鑑,及其他重要事務。實務工作者不得低於三分之一。未來全促會將鼓勵地方政府盡量尊重社大以集體協商的方式推薦代表。另外,雖然條例規定實務工作者至少應佔三分之一,但全促會仍將鼓勵各地政府多多聘任社大實務工作者為審議委員。如果是學者,也應該盡量以熟悉、甚至參與過社大工作者為優先。全促會願意協助教育部建置社大專家學者人才庫,提供各縣市聘任外縣市委員時參考。我們認為未來的審議會如果運作得宜,將有助於強化社大工作者的自我治理。
社大發展條例有許多不夠完美的地方,例如我就一直覺得很可惜,我們的經驗還不夠成熟到將社大的學習實踐經驗與理論放在條文之中,成為社大的自我識別特性。但是如果我們夠靈活夠認真夠幸運,也許不久之後便能累積能量,進行第二次修法,將發展條例修得更完美。專法的影響力端視社大夥伴的參與式建構,社大20年策展將以行動策展的角度,忠實紀錄社區大學發展條例在現實脈絡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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