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張捷隆
終身學習法與社區大學今年四月在員林舉行的「第四屆社區大學全國研討會」中,「地方政治變遷」對社區大學永續經營的影響是分組討論的議題之一,雖然 被熱烈的討論了那麼一下下,也得不到什麼「有效、可行」的解決辦法;不過,大家應該都「心有戚戚」焉的同意:以目前的政治生態,社區大學如果沒有「地方政 府首長」的支持,恐怕難以永續經營,地方政府首長會因選舉輪替、理念不同、價值各異、財政困難等原因,讓社區大學停辦、改組、或大幅改弦更張、走「自己的 路」去也!各地的社區大學當然有「自己的路」要走,但是可能也有「共同的路」要去面對與實踐,這個「共同的路」相對於其他的終身學習機構而言,卻變成「社 區大學」宿命中所要走的「自己的路」,這一條從文山社區大學開辦以來的「主軸」,會不會因為掛「社區大學」招牌的機構越來越多,而逐漸淹沒在滿佈叉路的迷 陣當中?所以在91年5月31日「終身學習法」(以下簡稱「該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後,各社區大學會如何看待「終身學習法」、如何期待地方政府?地方 政府會如何解讀「終身學習法」、如何看待社區大學?
這跟社區大學能否在「主軸」上永續經營,有很密切的關係。首先,在該法第三條第五款將社區大學定義為:「正規教育體制外」的終身學習機構;而第四款對「非 正規教育」的定義則是:「指在正規教育體制外,針對特定目的或對象而設計之有組織之教育活動」,在這個定義之下的終身學習機構實在是包羅萬象、在坊間俯拾 皆是,而「社區大學」充其量也祇不過是其中之一而已,所以,地方政府只要透過坊間各種機構辦理一些終身學習的課程即可,沒有必要一定非得辦理什麼「理念 型」的社區大學啊!而且,在該法第三條第五款的後半段提到社區大學是「由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同法第九條也規定:「縣市主管機關為推展終身學 習….得依規定設置社區大學或委託辦理之」,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辦理當然是由教育局終身學習課(原社教課)辦理,可是依我們對現況的瞭解:教育局根本沒有足 夠的人力可以為「提供國民生活知能及人文素養,培育現代公民」(第九條中敘及社區大學的目的)親自下海去規劃經營「社區大學」。所以有一種可能是:地方政 府透過坊間各機構辦理一些與一般終身學習相同的課程,然後掛上「社區大學」的招牌,照樣可以申請教育部的補助款,模糊了「社區大學」的「主軸」,誰又能奈 它何?所以,真正要讓「社區大學」走「自己的路」,主管機關就必須以委託的方式來辦理社區大學,但是由於前面所述的政治因素、首長的價值理念,影響教育局 承辦人員的做法,我們不得不擔心是不是會「所託非人」?最後要提的是:即使在該法第二十條規定「各級政府應寬列預算,以推展終身學習活動」,也不是只給你 「社區大學」;二十一條規定「主管機關得監督及評鑑終身學習機構」,要如何落實也在未定之天。總而言之,即使是終身學習法已經通過了,社區大學還是在風雨 中飄搖,我們的路還長的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