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江明修*、鄭勝分**
一、前言社區大學成立宗旨在於體現社區獨特之在地精神,並透過終身學習強化社區意識,凝聚社區民眾對社區總體營造理念之支持,進而展現社區主義。社 區大學係社會大眾對過去傳統制式教育反省的產物,社區大學以現代公民意識養成教育為主,為了打破僵硬的法令規章,故其入學與修業制度必須多元且彈性。社區 大學經費來源包括政府補助、學員繳交學分費及對企業團體或個人募款,其中尤以政府補助最為重要。台灣社區大學在開辦初期,有些地方政府採取「公私協力」及 「委辦」方式,補助經費給民間非營利團體辦理,然而,近來由於經濟情勢日趨惡化,復以誤解「政府採購法」,地方政府開始採用公共工程招標模式,推動社區大 學,且業已出現許多後遺症。例如,獲得社會認同的非營利組織,在公開招標過程中,因為某些制式化格式不符合標準,而被取消承辦資格,造成具有使命與公信力 的團體,被排拒門外情形。有識之士對於這種劣幣驅逐良幣的情境相當憂心,社區大學賴以生存的政府經費補助,逐漸受到「商業團體」及「準商業團體」的競爭, 而日漸不足,簽約外包逐漸侵蝕公民社會組織及社區大學的正當性、公共性基礎。基此,本文以社區大學公開招標及公私協力議題為探討焦點。
二、社區大學應「去招標化」社區大學不同於一般傳統的一般大學,而在現有大學以及眾多的社會教育型態下,發展出具有社區/地方的特色。從國家永續發展角度 觀之,社區大學所服務對象-社區,正是建構公民社會之基石。以往社區大學由地方政府,或採公辦民營、或採公私協力、合產方式,委託民間非營利組織辦理,不 僅可以減輕政府因應繁複事物處理,所造成過度負擔之現象,亦可將豐沛的民間社會力量,導入處理公共事務之中,形成雙贏局面,然「政府採購法」實施後,政府 與非營利組織協力辦理社區大學之義舉卻屢遭受到挑戰。就程序正義言,「政府採購法」固然可避免圍標及綁標等弊端,節省公帑,然此防弊機制,往往使公務員墨 守法規,反而適得其反。由於大部分非營利組織缺乏專職企畫人員,公開招標結果往往由私人企業或「準企業」得標,私人企業由於缺乏正確的辦學理念,對於強調 在地性與社區主義的社區大學而言,反而影響辦學品質與績效。事實上,具市場機能的公開招標方式並非萬靈丹,許多公益與社會正義無法由市場機能運作,而需要 更社區性的人文精神醞釀。政府與非營利組織公私合產時,政府必須站在輔導立場,並且展現誠意,創造有利的環境、提供資源與刺激的誘因、法制化、及資訊透明 化與公開化等,拋開防弊與官僚本位主義的作祟心態,社區大學才得以深耕及永續發展。市場機能之公開招標方式雖非一無是處,卻不一定能達成課責與品質,尤其 社區大學的育程係終身學習之一環,需要熱心公益人士的不斷投入,利潤導向之公開招標方式,與社區大學之公益性質格格不入(國科會便將研究委託案排除於「政 府採購法」之外),故「去招標化」實為社區大學永續發展之重要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