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聲明稿】
發稿日期:2015.09.25
速訂專法,與社大協力共創公民社會
社區大學創設於17年前,多年來社區大學始終在艱困的環境中堅持公民社會和知識解放兩大理念的推動。然而,目前有關社區大學的法律規定,僅見於2014年修訂的「終身學習法」第10條之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推展終身學習,得設置社區大學或委託辦理之;其設置、委託條件與方式、校務運作、組織、師資、課程、招生、場地、收費退費、補助、獎勵、評鑑、學習證明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現行「終身學習法」第10條有關社區大學的設立宗旨及各級主管機關應辦事項,均授權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自治法規定之。既未規定授權目的,亦未為基本或準則性規範,以做為地方政府辦理社區大學之引導。同時法條框架都在行政管理規範,無法正向引導社區大學在公民社會及社區發展之辦學精神。
本會彙整各社區大學意見,業已多次建請教育部訂定社區大學獨立專法。教育部本年度8月28日所召開的終身學習法修法諮詢第五次座談會議中,本會持續強調現行終身學習法第10條之規定涉及社區大學權益事項,應「另以法律定之」的主張,惜仍未被納入教育部所提建議修正條文中。
因此,本會於9月11日第六屆第二次臨時常務理、監事會議中決議,本會仍將持續關注「終身學習法」修訂,但不再提供「終身學習法」中現行法條第10條涉及社區大學權益之修正版本予教育部,並希望教育部能秉持推動終身學習之意旨,重視各社區大學意見,重新審酌另訂定中央層級的「社區大學促進及發展條例」,方能營造社大良好的發展環境,提升社區大學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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