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評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社區大學業務實施要點( 民國 102 年 04 月 19 日 修正 )
發布/函頒日期:民國 95 年 01 月 05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4 月 19 日
發文字號:臺教社(一)字第1020041552C號 令
沿革內容: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教育部台社(三)字第 0940162221C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0 點;並自九十五年一月五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五日教育部台社(一)字第 0970174781C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1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評鑑直 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社區大學業務實施計畫)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教育部臺社(一)字第 0990199168C 號令修正發布第8點、第10點;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教育部臺社(一)字第1010248553B號令修正第 6點,自102年1月1日生效
5.中華民國102年04月19日教育部臺教社(一)字第 1020041552C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8 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評鑑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辦理社區大學業務,以達成下列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一)瞭解地方政府推動社區大學狀況與成效及其對所屬社區大學輔導與評鑑之情形,以為規劃社區大學政策之參考。
(二)提昇地方政府推動社區大學辦學與營運績效,健全各社區大學之體質。
(三)激勵推動績優之地方政府,並輔導及協助地方政府健全社區大學之發展,以培育現代化公民並營造終身學習環境。
二、辦理時間:每年三月至五月。
三、評鑑對象:地方政府。
四、評鑑事項:評鑑地方政府前一年度辦理社區大學業務之成效。
五、評鑑組織:由本部遴聘專家學者與相關代表組成評鑑小組,並由業務司司長擔任召集人。
六、評鑑方式:
(一)自評:地方政府應先完成自評作業。
(二)複評:由本部評鑑小組進行評鑑,必要時,並得視實際情況抽訪部分社區大學;其評鑑計畫由本部公告之。
七、評鑑內容項目及等第:
(一)評鑑項目:
1、設置規劃及支援措施(百分之三十)。
2、行政督導及管理(百分之二十)。
3、課程及教學督導(百分之三十)。
4、評鑑規劃及實施(百分之二十)。
(二)評鑑等第:
1、特優:成績為九十分以上者。
2、優等:成績為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3、甲等:成績為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
4、乙等:成績為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5、丙等:成績未達七十分者。
八、獎勵及改進措施:
(一)行政獎勵:
1、評鑑等第為特優者:頒發特優獎牌一面,其有關業務承辦人員由本部函請建議記功一次及嘉獎一次。
2、評鑑等第為優等者:頒發優等獎牌一面,其有關業務承辦人員由本部函請建議記功一次。
3、評鑑等第為甲等者:頒發甲等獎牌一面,其有關業務承辦人員由本部函請建議嘉獎二次。
4、評鑑等第為乙等者:不予獎勵。
5、評鑑等第為丙等者:由本部函請地方政府限期改善,並擬具改進措施回復本部。
(二)經費獎勵:
1、為獎勵表現優異之地方政府,本部得視當年度預算,依評鑑結果擇優發給獎勵金。
2、本要點發給之獎勵金限用於辦理有關社區大學人才培訓、教學研討、教師、志工及校務行政人員研習、國內相關業務之觀摩研習為限,國外觀摩研習由本部指定辦理,其經費使用情形列入下年度予以考核,有未依規定支用情形者,應予繳回。
來源:教育部網站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38078&KeyWordHL=&Style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