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大學的治理弔詭與危機
陳君山/國立聯合大學資訊與社會研究所助理教授
來源 立報 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27339
台灣社區大學的特色有二:其一,不同於國外成人教育的發展,台灣社區大學在「解放知識,催生公民社會」的核心使命引導下,15年來一直從事「成人公民教育」推動與普及,致力提升成年公民素質。社大貫徹「做中學」教育理念,以在地社區議題與全國性公共議題為導向,透過具體行動與實際參與,讓教師、學員與社區民眾,從關切周遭的社區議題,漸次關切全國公共議題,透過課程、公共論壇、專題講座及工作坊,讓學員在社區大學形塑的學習場域的公共氛圍中,擺脫原有意識形態的束縛,就事論事,督促地方政府的公共決策,不再全然接受地方政府「由上而下」的單方面決策,不再任由地方政府將公聽會當成說明會之一言堂式「溝通」,透過各類公共論壇或公民論壇的形式,凝聚「由下而上」的共識,秉持共同治理的精神,參與政府公共事務決策,深化民主、鞏固民主。
其二,終身學習法的頒行,讓社區大學由體制外的改革者轉為體制內終身學習及「成人公民教育」的推動者。社大的運作機制是由縣市政府自行辦理或委託公益性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辦理,中央政府則扮演監督與規劃角色。此一行政制度的設計隱含了一種「公私協力夥伴關係」(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的治理原則於其中。不僅涉及中央主管機關與縣市政府的協力與培力,也涉及縣市政府與社區大學的協力與培力,更關乎中央主管機關與社區大學的協力與培力。就是這樣包含著「公私協力」、「夥伴關係」及「共同治理」的制度運作,15年來讓社區大學釋放了無比的創意與能量,成為了國內外學者眼中「台灣教育的跨世紀奇葩」,其成就是過去社會教育事業所無法比擬。
不可諱言,縣市政府與社區大學應如何形塑出「協力的夥伴關係」?中央主管機關又應如何與縣市政府及社區大學建構起「共同良好的治理」機制?凡此對於中央主管機關、縣市政府主管單位、以及社區大學彼此之間,都仍處於一定程度的摸索期與磨合期,而對社區大學的進一步發展形成了桎梏與制約。尤其在實務運作上,社區大學在引導教師、學員及社區民眾關注公共議題與社區議題時,不免觸及地方政治勢力的敏感神經,得罪縣市政府或縣市議員,動輒面臨預算遭受杯葛或刪除補助、或受到更換承辦團隊、甚或要求縣市政府將社區大學收回自辦等威脅,藉以令社區大學懼怕、屈從或放棄立場。此類狀況,讓社區大學辦學團隊長久以來陷入了一方面必須堅持初衷,持續推動公民參與和社區參與;另一方面卻擔心是否因關注公共議題而喪失經營權。
過去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社教司(現為終身學習司),在瞭解社區大學所面臨的困境下,為了協助社區大學穩定發展,提供社區大學獎勵與補助,讓社區大學在得不到縣市政府經費補助下,得以存續經營;另一方面透過建立評鑑縣市政府推動社區大學業務的機制,以協助社區大學正常發展,協助縣市政府建立與社區大學的良好夥伴關係。惟前述行之有年的輔導與協助機制,過去一年多來,已在終身學習司的高層人事的更迭下,漸次趨於瓦解。
新的主事者除了在絕大多數社大毫無所悉的情況下,貿然進行《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要點》的修正,更在該草案中擬將獎勵經費的分配交由縣市政府,結果引發全國社區大學的憂慮與反彈,共計51所社大連署反對將獎勵經費交由縣市政府進行分配規劃,亦對補助經費擬採行的指標與計算有疑義。上述社區大學連署比例,占社大總數62%。倘若排除一向避免表態的那些由宗教團體與大專院校所承辦的社區大學,此一連署比例更是超過所有辦理社區大學的公益性民間團體的8成,是歷年來社區大學所有連署活動中,連署比例最高的一次。這代表了這些推動成人公民教育與終身學習的「治理夥伴」們對教育部政策的不信任,教育部意識到了嗎?
最後,建議教育部主管部會應回歸「公私協力夥伴關係」與「共同治理」的制度運作精神,在涉及社區大學制度規劃與調整時,能透過「由下而上」共識凝聚,多方參酌社區大學夥伴的意見與建議,擺脫「由上而下」的行政威權心態,以「共同治理夥伴」、「成人公民教育推動夥伴」來看待社區大學承辦單位,而不是將其視為「廠商」或「勞務採購包商」。